线上视频讲座谘询网购平台 数码医疗广告 须向医药广告局申请

医句话:

近年来人民的保健意识逐渐加强,加上COVID-19疫情的肆虐,如今医药广告遍地开花,与此同时亦有不良商家通过互联网便利,期望可逃过医药广告局的监管,惟多年来执法人员秉持把关原则,在5年内已成功取缔近3万宗违例医药广告,并且促请任何人想要宣传医药资讯,务必要按部就班提出申请,一旦获批才能进行宣传,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径。

“数码时代的来临意味着医药及保健广告来到百花齐放的时代,除了在宣传上仍有一席之地的印刷品广告如报章、杂志以及传单等,如今人手一机,数码医疗广告(digital healthcare advertisements)也挤入个人社交媒体,如即时通讯应用程序WhatsApp、社交媒体脸书即时通讯FB Messenger以及语音社交平台Clubhouse等,那这些数码医疗广告是否也如同印刷品一样受到1956年医药(广告和销售)法令(MASA 1956)所管制呢?答案为是的,根据相关法令对广告(advertisement)的定义为任何通知、通告、报告、评论、小册子、标签、包装或其他文件,同时也包括任何口头或以任何产生方式或传送声光(即视频)方式发布的公告。

确实,在卫生部旗下的医药广告局(Medicine Advertisements Board,MAB)的手册中并没有具体定义何谓‘数码医疗广告’,执法单位也没使用这字眼,但任何使用数码设备发送医疗资讯皆可视之为数码医疗广告,这也包括了上述曾提及的WhatsApp、FB Messenger以及Clubhouse等。

除了各种印刷或网络媒体的医药广告之外,近年来各类医疗保健视频及讲座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特别是在COVID-19疫情爆发期间,对于这类由关键意见领袖(KOL,或俗称网红)以及不同组织在推动这类讲座时必须注意哪些事项呢?其实通过互联网上传任何医疗视频或讲座之前,组织方最好先参考《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的广告指南》(Advertising Guidelines for Healthcare Facilities and Services),若是已向卫生部注册的保健品,则受促参考《向公众发布药品和医疗产品广告指南》(Advertising of Medicines and Medicinal Products to General Public),这两份指南皆可能在官网查询,网址为https://www.pharmacy.gov.my/v2/en/documents/medicine-advertisements-board-mab-guidelines-and-policy.html。

谨慎留言或评论
在任何讲座或节目中与读者或出席者进行双向回馈被视为沟通的一部分,同样的,如今在互联网上的讲座如脸书直播或节目中也设有询问环节,参与者可在节目下方给予评论,倘若在留言处提及主办方或其医院,或制药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内容,是否被视为不遵守1956年医药(广告和销售)法令呢?其实在相关法令下,任何人都不得参与或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任何形式广告,可参考以下例子:

1956年医药(广告和销售)法令第3(1)条文,在遵守此条文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得参与发布,旨在描述作为药品、用具或疗法来使用,以达到以下目的的广告:
a)预防或治疗附表中所提及的人类疾病或状况
b)在人类中实施避孕措施
c)改善人类的肾脏或心脏状况或功能,或改善人类的性功能及表现。
d)在诊断附表上所提及的其他疾病

广告须注明批准序号
另外在同一法令中第4A条文中提及禁止与技能或服务有关的广告,任何人都不得参与发布任何广告包括提及与治疗、预防或诊断影响人体的任何病痛、疾病、伤害、虚弱或状况有关的技能或服务,以及能促使或含有邀请(不管是明示或暗示)任何人可向广告商家或广告中提及的任何人寻求与该技能或服务有关的建议。

至于在同一法令第4B条文则指出,倘若有关医药广告已获得医药广告局批准,则可给予发行,但在相同法令第3(1)条文中指明的疾病和状况除外。

那身为平民百姓该如何确认所收到的数码医疗广告或讲座中提及的医疗声明已获得医药广告局批准呢?所有获得批准的医药广告都必须注明医药广告局发出的批准序号,序号是以KKLIU为开头,后面有4个数字及批准年份(例如KKLIU1234/2025)。

20210918_Roeslan bin Ishak
罗斯兰(Roeslan bin Ishak)
卫生部药剂执法组(Pharmacy Enforcement Division)主任

网售非处方药保健品含医药声明须申请
因COVID-19疫情的缘故,加上互联网盛行的时代,在线咨询包括医疗服务越来越频密,这就触及了一个灰色地带,究竟在线咨询是否也需要申请医药广告局的批准呢?其实对医药广告局而言,在线医疗咨询也可视之为广告的一部分,但取决于它的内容。

无论如何,卫生部已着手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并研究如何促进在线医疗咨询服务,因此在卫生部尚未提供进一步指示之前,医药广告局仍不批准网上医疗咨询服务。

同样也是和互联网有关,那就是一些商家通过互联网兜售一些非处方药物或保健品,并在著名网上购物平台推销其产品等,那这类兜售非处方药物及保健品是否须向医药广告局提出申请呢?再次强调,任何含有医药声明(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或病症)的非处方药物和保健品广告都受到1956年医药(广告和销售)法令管辖,换言之必须提出申请,否则可视为犯法。

其实从2016年至今年3月18日以来,共有2万9470个在网上购物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的广告被通知进行删除行动,而我们也定期检测检测这类广告,必要时会要求平台即时删除有关广告。

通过SISPAA投诉
回到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买家对数码医疗广告的真实性有所怀疑,那站在消费者角度可以做些什么呢?是否可以对有关商家甚至是电商平台进行投诉呢?对于消费者的利益,我们把关严谨,任何获得批准的广告都列在我们的官方网站上,即www.pharmacy.gov.my。

如果买家或消费者要投诉,只需通过投诉管道Sistem Pengurusan Aduan Awam KKM(简称SISPAA)投诉即可,官网为https://moh.spab.gov.my/eApps/system/index.do。

此外,当买家或消费者想要进一步了解投诉案件的进展以及其他事项,亦可通过SISPAA获得详情。

违法网站设海外 求助MCMC删除
面对在互联网世界中多不胜数的医药广告,我们也明白在如今无国界的时代要阻止所有违反现有我国法律的广告殊不容易,很多时候这类广告量多之余,广告商的信息也不完整,想要正面去识别它们是难上加难,但既然身为医药广告的把关者兼执法单位,我们责无旁贷。

对于那些设立在海外的网站,或者其网际网路通讯协定(Internet Protocol,IP)在外国的网站,一旦我们发现有关广告触犯1956年医药(广告和销售)法令、1952年毒品法令(Poisons Act 1952)以及1984年药物与化妆品控制条例(Control of Drugs & Cosmetics Regulation 1984),我们会要求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删除或屏蔽有关网站,但是否删除或屏蔽网站及内容是由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决定,我们无权干涉。”

温馨提醒:文章与广告内提及产品、服务及个案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看诊依据,须以医生的意见为主。

文章来源:
医识力.笔录 : 何建兴.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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