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医药广告须申请准证 网媒不例外 违法者将被罚款或监禁

当人民保健意识不断加强,触目所及都是医药或保健广告,惟卫生部强调,任何商家欲在报章丶杂志丶电视丶电台甚至是在社交媒体上刊登医药广告,都必须向隶属卫生部的医药广告局提出申请,只有在获准后才可刊登,否则将抵触1956年医药(广告和销售)法令,违法者将被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兼施,因此促请商家甚至是刊登广告的媒体都必须以此为鉴。

卫生部药剂执法组副主任(广告管制)兼医药广告局(Medicine Advertisements Board,MAB)秘书达扎法鲁(Dzafarullah)日前接见星洲日报广告销售部(直接广告)副总经理卓乙平丶星洲《医识力》主编唐秀丽丶生活杂志广告营运经理黄伟明及星洲日报广告执行员陈逸爱等后,在对话会上如此指出。

他指出,对于首次与中文媒体进行对话感到欣慰,同时也期待能透过星洲在华社的影响力,让有意刊登医药广告的商家可更深入了解申请程序。

“在1956年医药(广告和销售)法令3丶4丶4A及4B条文下,所有来自私人医院丶诊所丶药行等所提供的服务丶或是已在药品监管局(Drug Control Authority,DCA)旗下所注册的药物,一旦要在媒体上刊登都必须先获得卫生部医药广告局的核准通过,否则一律视为违法,不管是商家本身或刊登的媒体,一旦罪成将被罚款3000至5000令吉,或监禁1至2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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